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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政策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创业促进就业的若干意见》解读

一、免收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免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鉴证费、经济合 同示范文本工本费、税务登记证工本费、行政执法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职业资格证书工本 费、城市道路占用费中的经营性占道及经营性临街雨棚收费,以及中央和省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其他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省政府2009年从失业保险基金中筹集2亿元以上资金,对困难企业给予一定数额的岗位补贴,稳定10万人就业

  享受岗位补贴的困难企业,是指受当前金融危机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已制定稳定就业岗位措施且没有裁员或少裁员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和环保政策的、已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的企业。

  给予困难企业的岗位补贴,是用于企业在不能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工资时,给予企业职工的补贴。补贴标准按不足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进行补贴,最高不超过当地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

三、省政府2009年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2亿元资金,购买3万个公益性就业岗位,帮助3万名失业人员实现就业

  2009年我省从就业专项资金中专门安排2亿元,用于开发3万个公益性岗位,安置我省就业困难人员中的城镇登记 失业的零就业家庭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男年满50周岁和女年满40周岁人员、残疾人和完全失去土地未就业的生活困 难人员就业。

  对在公益性岗位上工作的人员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补贴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100%。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最长不超过3年。

四、省财政每年安排1亿元创业资金,重点用于支持大学毕业生、农民工、复转军人、留学回国人员和其他有创业能力的人员自主创业

  省财政安排的1亿元创业专项资金,主要给予创业者一次性创业补贴,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用于对创业者的创业培训补贴,补充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创业项目库建设及创业项目评估补贴等支出。

  享受我省扶持政策的创业人员不受户籍、地域限制,鼓励应往届大学毕业生、农村劳动者、返乡农民工、自主择业的复转军人、具有我国国籍的留学回国人员和其他有创业能力的城镇失业人员在我省创业。

五、提高营业税起征点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中有关“按期纳税的营 业税起征点,为月营业额1000-5000元”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的 规定,我省提出对我省个体工商户营业税起征点由1200元/月提高到3000元/月,这项政策的实施,全省每年将减少财政收入1亿多元。

六、定期免税优惠

  为了鼓励和支持我省农民工和大学毕业生积极创业,对2009年1月1日以后新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农民工和大学毕业生进行创业的,2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七、提高小额担保贷款额度

  从事个体经营或合伙经营的创业人员,可按每人不超过5万元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当年新招用我省失业人员达到企业现 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l00人的企业达l5%)以上,并与其签订l年以上劳动合同期限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可申请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 款。具体贷款金额根据申贷人的还贷能力,由申贷人与担保机构、经办银行约定。

  创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确定担保人,填写《云南省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并提供身份证、工商登记 证、担保协议等相关材料,交由户籍地或工商登记地的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所(站)初审,再由县(区、市)劳动保障部门与担保机构、经办机构会审,会 审合格后由申贷人与担保机构、经办银行分别办理担保手续和借贷手续。贷款额度最高为5万元,期限最高2年。

  担保人应是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企业有固定收入的中层管理人员及有稳定收入具备还贷能力的其他人员。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填写《云南省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交由工商登记地的县(区、市)劳动保障部门,经县(区、市)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审查,报送州、市劳动保障部门商担保机构、财政部门审批。

八、加大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力度

  对以上小额担保贷款给予不超过2年的贴息,属微利项目(除国家限制行业外的所有项目)贷款的,小额担保贷款经办 银行可在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将小额担保贷款利率上浮3个百分点,由中央财政全额贴息;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吸纳我省失业人员达到规定条件的, 按照国家规定的贷款基准利率据实给予贴息(展期不贴息),贴息资金由中央、省级、州(市)、县(市、区)财政共同承担。

九、提供免费公共就业服务,给予培训和创业补贴

  创业就业能力是劳动者成功创业或稳定就业的关键,为了提高劳动者的创业能力和职业技能,制定了免费享受创业培 训、职业培训等公共就业服务政策。创业培训补贴最高为1300元,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最高为800元,具体标准由各地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视 培训项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确定。

  为引导鼓励有创业能力的人自主创业,我省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首次创业人员,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在工商部 门注册登记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首次创业人员,带动我省 3∽5人(含5人)就业的,给予首次创业人员1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带动我省6人以上就业的,给予首次创业人员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上述首 次创业人员是大学生的,再增加一次性创业补贴1000元。

十、首次创业从事个体经营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优惠

  创业从事个体经营人员在工商登记所在地申请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3年内可按上年度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60%作为缴费基数,依照当地政府规定的费率缴纳单位和个人的医疗保险费。登记参保时上年度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尚未公布的,可暂时使用上前年度当地职工月 平均工资的60%作为基数缴费,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公布后即行调整。优惠范围包括创业从事个体经营人员和所招用人员。

  首次创业从事个体经营人员在工商登记所在地申请参加工伤保险,既可选择按现行规定费率的方式参保,也可选择在实名制的前提下采取灵活、便捷的方式参保,更便于参保和缴费。

十一、吸纳就业困难人员企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为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对招用我省就业困难人员(办理了城镇登记失业的零就业家庭人员、享受城镇居民 最低生活保障人员、连续失业1年以上人员、女40周岁和男50周岁以上的“4050”人员、残疾人和完全失去土地未就业的生活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 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为其所招用的就业困难人员申请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单位应缴部分的补贴,个 人应缴部分仍由本人负担。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不超过三年。

十二、享受城市低保人员创业优惠

  为鼓励低保人员主动就业,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创业之日起2年内,继续由县级民政部门对其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

发布:李映松 阅读:3468 发布时间:2016-08-10 11:16:15